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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9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1998〕2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强化省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财政厅在审核汇总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当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五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 财政厅应当在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45日内,将省级预算支出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预算支出资金。
  第七条 省级预算收入中的亏损退库和所得税退税,应当按照规定和预算安排的退库、退税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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