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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财政部门以及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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