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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8〕25号)


各行署,各省、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省各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组织部分政府采购;
  (三)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四)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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