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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1日)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2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人士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参加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以后各次会议不宜参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其间可以穿插安排其他议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从提名、酝酿候选人到选举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三、代表联合提名推荐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时,联合提名的代表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代表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候选人。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但酝酿提名的起止时间(从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时间开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四个小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不少于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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