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在服务中心(站)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服务中心(站)组织的转岗转业培训,或经培训合格后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服务中心(站)介绍合适就业岗位的,服务中心(站)可与其解除协议,退回原企业,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进入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规定终止其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按协议确定的期限期满后仍未就业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服务中心(站)应与其终止协议关系,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服务中心(站)的经费
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下称托管经费)来源:盈利企业原则上全部由企业承担;非盈利的国有、市属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则上采取企业承担1/3,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的办法解决;各县(市)、区属的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则上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企业和部门,可提出申请,采取由社会筹集调剂一点,财政扶持一点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定。
根据上述筹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站)按实际进入的下岗职工人数,向各级劳动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在企业自身承担的1/3资金分年度到位的基础上,劳动、财政部门分期核拨各自应承担部分的经费,保证服务中心(站)用款需要。关于改制企业中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即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应退休)的下岗职工的托管经费,按《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执行。
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原则上由企业(行业)自行解决。行业服务中心的管理经费确有不足的,可由行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各级再就业办审核,经各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各级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服务中心(站)的帐户票据处理
服务中心(站)接收下岗职工后,凭各级再就业办的批文和其主管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到有关商业银行开立专户。
服务中心(站)财务往来票据,由各级再就业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购,根据需要核发给服务中心(站),限于服务中心(站)用于下岗职工的托管经费往来业务。各再就业工作站要按规定定期向行业服务中心报送托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由行业服务中心汇总后,一并报送各级再就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