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规范运作若干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置、运行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设置及托管范围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主办单位,并受企业委托,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工作的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再就业办”)指导。
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行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且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人数10%及以上,或下岗职工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工作站,其他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也可以建立再就业工作站(含类似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业务上受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的人员,重点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即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上述范围内破产、被兼并企业中经分流后确实难以安置的职工和其他需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的下岗职工。198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的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少数合同期未满而又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工作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站)的职责
服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缴纳个人和单位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组织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劳务输出和提供就业指导、职介服务。
服务中心(站)要为下岗职工建立档案,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择业观念教育,与各类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培训学校保持联系,为下岗职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要准确填报和及时报送各类再就业统计报表,开设托管经费存款专户,坚持专款专用,并按时填报有关财务报表。
三、劳动关系处理
凡进入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然后由服务中心(站)分别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与下岗职工签订相关协议。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要明确下岗职工在中心(站)的期限和期间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进入服务中心(站)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3年。
下岗职工进行服务中心(站)后,其劳动关系仍在原企业。期间经服务中心(站)介绍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服务中心(站)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协议,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