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优惠,经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财政机关批准,对该项目头三年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给予全额返还的优惠。
十五、依托有优势的高新技术行业和优先发展行业重点企业建立一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时所获得的收入,享受市级科研院所的财税政策。
十六、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十七、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荐评审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突出其业绩和水平。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予以破格越级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
十八、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甬实施转化,或高新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经市科委、人事局和财政局认定,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子女及与项目有关的人员调入本市,免交城市建设费,其调入我市生活安置所需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聘请外国专家进行项目前期咨询、技术诊断、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经营指导等,市引智办优先予以支持。
十九、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财税局等部门组建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