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对于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从市外、国外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安排一定额度的科技三项经费,择优补助。
  七、1998年至2000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免收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返还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50%的自来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省收取的除外)。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留地方部分,由财政视情先征后返。项目的转让收益,其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九、在甬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甬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经市财政批准可列收列支,返还给高新技术新产品生产单位。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财政机关核准,头两年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50%返还。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返还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由财政机关核准,再返还50%留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留地方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