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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加强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快引进科技机构和科技人才,加大对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包括海洋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扶持力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1998年至200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1600万元资金,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的贴息、引进科技机构的补助和高新技术成果中试项目的风险贷款。该项资金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每年择优选择一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其中市区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按同期银行利率一年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贴息,县(市、区)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按同期银行利率一年期利息的三分之一贴息。
  三、对以多种形式引进的科技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并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四、积极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中间试验,考虑到中间试验的风险性,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以风险贷款形式,贷款给中间试验项目实施单位。当中试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时,企业应以同期银行利率归还本息;如中试失败,政府酌情予以减免。
  五、积极鼓励中央各部委、市外和海外留学生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甬实施转化,并优先享受项目贴息或风险贷款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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