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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现发布《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二日

             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进行统筹规划、宏观调调控、综合协调,依法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在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计划、财税、公安、城建、规划、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宗教、交通、环保、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第八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内涵,符合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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