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
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就业方向,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推进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是指下岗、失业职工个体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是指由街道、居委会兴办或组织的,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为主的再就业载体或劳动经济组织。
二、本意见所指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与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其从业范围为社区、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企事业单位的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各类代送、代供、代办服务,家庭分散加工服务,等等。
下岗、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的,应由三人及以上合伙经营,并建立自立经济组织。自立经济组织和各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应有相应的场所,并制定劳动组织章程。
三、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的,凭《宁波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和身份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认定核发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认定表》;对其中组织起来(建立经济组织)就业的,同时提交劳动组织章程、合伙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有关证件。
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可由主办的街道或居委会组织,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劳动组织章程、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经区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认定核发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认定表》。
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可凭《宁波市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认定表》或《宁波市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认定表》(以下统称《认定表》)及相关附件,按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四、对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实行以下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