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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检查考核阶段。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自查、督查。每年度组织一次综合考评,检查考评以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按分级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全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一级抓一级,把行政执法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省本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为减少工作的交叉与重叠,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同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务公开、行风评议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统一考核和奖惩。检查考核的结果与部门工作评定、公务员考评挂钩,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情况差的部门和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局反映。
  附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级重点部门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级重点部门名单

  1.省计经委
  2.省科委
  3.省教委
  4.省体委
  5.省计生委
  6.省监察厅
  7.省人事厅
  8.省外经贸厅
  9.省广电厅
  10.省文化厅
  11.省林业厅
  12.省卫生厅
  13.省水利厅
  14.省民政厅
  15.省劳动厅
  16.省交通厅
  17.省财政厅
  18.省地矿厅
  19.省建设厅
  20.省公安厅
  21.省司法厅
  22.省农业厅
  23.省审计厅
  24.省技术监督局
  25.省土管局
  26.省新闻出版局
  27.省水产局
  28.省统计局
  29.省工商局
  30.省地税局
  31.省物价局
  32.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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