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
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199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在试点后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精神,使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同付出的劳动及其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的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2.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3.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要做到先考核后兑现;
4.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5.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