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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和深化省级外经贸企业改革的通知

  九、依法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在改制中要落实各种债务的偿还责任,防止悬空银行贷款,不得借改制之名抽逃资产逃废债务。有闲置资产(包括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卖资偿债”或“抵贷返租”。银行等金融部门对改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在贷款上可以由母公司统贷统还,也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后直接向子公司贷款。
  十、妥善安置好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改制前的离退休职工由改制企业接受并负责管理。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费用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用企业公益金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对改制前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养老金费用,以改制前一年医疗、养老金的实际支出水平和改制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中提留,不足部分从企业的净资产中予以提足,作为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医疗、养老金开支。富余人员以改制企业安置为主,在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运用各种途径组织他们再就业。
  十一、鼓励外经贸企业联合、兼并。对企业结合改制组建的企业集团,凡净资产在3亿元以上、年进出口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兼并的企业优先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兼并和再就业计划,享受停息挂帐等有关政策。对个别严重资不抵债确实无法挽救的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依法实施破产。
  十二、落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对部分改制成立的外经贸专业子公司,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省外经贸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帮助其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为了保证企业对外业务的连续性,对更名的企业,可以在两年内保留企业原名称的使用权。对部分改制后新设立的子公司,在其名称中可以冠母公司的字号或简称。
  十三、正确处理制度创新与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关系。企业改制后,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转换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要建立和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对部分改制的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母子公司关系,明确财产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经营风险的控制;抓住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货款结算、逾期应收款项等方面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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