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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和深化省级外经贸企业改革的通知

  五、合理确定各类投资主体的出资比例。对整体改制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出让降低国有资产比重,有的企业也可以将部分国有资产设置成优先股。部分改制的企业,股本设置应考虑开展经营的需要和前3年的平均利润率,兼顾出资各方的利益。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加大法人和个人的出资比重。鼓励企业的股份向经营者、业务骨干适当集中,其持股数一般可多于其他职工平均持股数的10倍,坚持入股自愿的原则,对暂时不入股的职工,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出其他限制。
  六、鼓励内部职工持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出资入股,也可以成立职工持股会或委托工会出资入股。内部职工股主要由个人现金出资;同时企业可以将历年应付工资结余,按照总额不超过50%或人均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与个人现金出资挂钩量化给职工。在保证职工集体福利项目支出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应付福利费通过职工持股会投入改制企业;有集体资产的企业还可以将相应的公共积累依法设定为职工集体股,这两种投资产权属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分配权可以按照岗位、贡献、技能、工龄动态量化到个人。内部职工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方式转让,并在职工离开企业或去世时由职工持股会回购。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
  七、规范改制企业核算管理。部分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前,仍以母公司名义从事进出口业务并由母公司开具发票和统一结算的,其进出口业务按照母公司的业务部进行管理,纳入母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部分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非进出口业务以及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八、合理分配税后利润。改制企业在分配中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首先保证优先股的分配,优先股股利原则上根据银行当年基准利率确定。普通股的分配要把眼前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注重积累,当年现金红利原则上掌握在25%以内。考虑到外贸企业资金普遍不足,国有股红利暂留在改制企业有偿使用,增资扩股时转为国有股。鼓励职工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相关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部分改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子公司,应按照同股同利原则,及时上交母公司应得的红利。为鼓励先进,凡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改制企业,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在普通股分配前,提取不超过20%的利润用于奖励有贡献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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