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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和深化省级外经贸企业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和深化省级外经贸企业改革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级外经贸公司是我省外经贸事业的重要力量,为适应市场经济发需要,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省级外经贸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指导思想和目录。省级外经贸企业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各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提高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与职工真正成为利益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以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
  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最终是要建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发挥省级外经贸公司在我省开放型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改制形式。对规模较大、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鼓励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质量一般、历史包袱较重、市场前景不明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委托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联合兼并、转让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改制形式;特困企业经过论证和批准,还可以采取“抵贷返租”、分立新设等形式改制。对整体改制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可以探索以现有业务部室(分公司)或附属生产、加工、服务型企业为基础,通过资产优化组合并吸收内部职工投资,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子公司的部分改制形式。
  三、积极处理不良资产。企业改制时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原有的存量资产进行评估。对清理出来的各类不良资产,企业必须落实人员和责任,依法积极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对确实造成损失的,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冲销相关权益;暂时难以核销的,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国资部门核准,由改制企业单独挂帐,今后按净收回数再转入相关权益。对部分改制的企业,不良资产留由母公司承担的,除按上述原则处理外,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鼓励扩大外贸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55号)精神,将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统一返还到母公司,用于弥补处理不良资产所造成的损失,增强母公司实力。
  四、推动国有资产有序流动。鼓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数量不作上限规定,价格依据评估结果。一次性缴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的大小,给予10 ̄15%的价格优惠;数额较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可以3年内缴清,但第一次缴款金额不低于50%。国有资产的出让收入,暂由改制企业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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