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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

  (八)特困企业的改制。资不抵债的企业,具备改制条件的,可按零资产处理,由职工出资或吸收其他法人投资组建新公司。原企业的亏损挂帐,可由改制后企业税前利润予以弥补,弥补期不超过五年。可以采取抵贷返租的办法,即经债权银行同意,将原有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抵偿给银行,企业职工出资入股组建新公司,租回抵偿给银行的资产,支付租赁费用。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分立重组的办法,由企业职工以部分有效资产设立新企业,并承担相应债务;也可以采取先改制,后兼并的办法。对确实难以改制的企业,按《破产法》实施破产。
  改制企业历史形成的对外担保,经债权人同意,可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或由担保企业兼并被担保企业;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九)资产出售。资产出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整体购买资产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购买数额的大小给予10%的优惠。整体数额较大,一次难以缴清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但第一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50%,欠缴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资产出售收入,已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由被授权企业收缴;其他企业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收缴的资金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也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1--3年,但应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费;对少数微利、亏损企业可予以优惠。
  (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对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
  (十一)继续推进再就业工程。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切实做好下岗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企业改制后,不影响企业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改制后的企业由于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改制为由强迫职工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为妥善安置职工,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向其他单位转移的人员,可由本企业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浙政[1997]4号)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接收单位费用进行有偿安置。省级大公司、集团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小企业可以建立再就业工作站或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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