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提留。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改制前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养老金费用,以改制前一年医疗费、养老金的实际支出水平和改制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养老金开支。以上提留资产由企业实施专项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有条件的要逐步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四)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移交条件暂行不具备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五)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具体处置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执行。
省属企业改革的土地资产处置,同样享受企业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
省属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资产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土地管理局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六)股本的设置与管理。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利益和资本供给的实际可能,合理确定股本总额。
国有股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持股,在尚未建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之前,暂由受政府委托(授权)的部门(单位)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
(七)内部职工持股。除享有垄断经营权、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职工自然人持股或设立职工持股会方式,实施内部职工持股。内部职工持股总额一般应占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上。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了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资产运营机构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工会名义到下属公司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