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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1998]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1998--2000年)规划》(浙政[1998]6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省属企业改革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属企业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与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和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本企业职工投资入股相结合,通过改制转机,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力争1998年底企业改制全面铺开,1999年底基本完成企业改制工作。
  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实行分类指导。对属于国家明确的垄断性行业或国家赋予特许经营权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对净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可实行租赁、抵押、托管、出售等形式;对个别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采取兼并、破产等办法。
  二、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自行清查和核实的基础上,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真实、科学、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其中国有土地须由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须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立项和确认,确认后将结果并入整体资产。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资产核销。对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和应付福利费红字、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等费用,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摊销或补提费用按规定渠道列支。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对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不大于应收款余额10%的坏帐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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