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
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1998]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股份设置
第五条 内部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 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