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制定的本系统专业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八条 本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综合档案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档案馆由有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综合档案馆按行政区域设置,负责收集和保管多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业档案馆按专业设置,负责收集和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九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省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按规定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