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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1998]82号 1998年9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地处长江下游,具有理想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建港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沿江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了一批港口、码头,对推动沿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现了一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现象。为保证我省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
  港口建设要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系统配套。
  省计经委、交通厅要根据《防洪法》、长江干流防洪规划、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江苏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属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市计委和港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后实施;其他地方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港口所在市负责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实施。
  冶金、石化、煤炭、化工、电力、建材等工业部门以及内、外贸部门自建码头应在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指导下进行,做到与地方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相衔接。
  凡没有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城市要抓紧编制港口总体布局规划,不符合港口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能安排建设。
  二、合理使用长江岸线
  港口码头建设必须合理使用长江岸线。省建立协调会议制度,由省计经委牵头,交通厅、水利厅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审议要求使用长江岸线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协调各部门和单位在岸线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其日常工作由省计经委承担。凡需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码头泊位项目需占用深水岸线规划,由省计经委、交通厅、水利厅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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