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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
 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98]81号 1998年9月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全省经济的运行质量、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增加各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证财政支出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充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机制。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在已有1.5亿元规模的基础上,1998年起省财政从财政回收的周转金中分3年专项投入5亿元。各市也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投资资金的周转,开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业务,搞好资本运作。要充分发挥管委会作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对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扶持
  (三)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要按照《江苏省科技进步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按照新机制发展科技事业,实施科技计划,吸引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等。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的部分外,由财政返还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的用地指标给予倾斜,以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
  (五)对于经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器),属孵化项目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科技创业中心,用于基地建设和培育孵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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