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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8]87号 1998年8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简化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等七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银行 省计经委 省物价局 省国土局 省建委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

  第一条 为了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贷款中涉及的抵押手续。
  第三条 办理抵押手续的程序为:
  (一)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企业出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抵押物相关材料,金融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综合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核实抵押物,双方以抵押物价值为基准商定贷款折扣率和抵押额;
  (二)按照抵押合同生效制度,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双方当事人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抵押物登记证或他项权证书,抵押合同生效;
  (四)抵押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当事人须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抵押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须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物除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外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已参加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普查,其全部或该部分资产价值以普查中确定数额为基准,不再另行评估;如未参加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普查,且抵押双方认为确有必要,其全部或该部分资产价值由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无重大变动不需重复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由一个具有法定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条 抵押贷款中发生的除证件工本费、财产保险外的一切收费均按省物价局核准正常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纳,办理时间均不得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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