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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十条 (聘用类申请手续)
  依第六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二)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工艺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五)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依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者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要求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夫妻关系或者子女关系的公证书。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市住所地公安派出机构提出,由公安派出机构报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蓝印户口待遇)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者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义务)
  持蓝印户口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变更手续)
  持蓝印户口者,有正当理由需变更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在5日之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年度复验)
  持蓝印户口者,应当每年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机构复验一次,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六条 (注销规定)
  取得蓝印户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者部分抽回投资或者转让股权的;
  (二)购买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3年转让或者出租的;
  (三)被单位解聘后,1年内未被本市单位聘用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五)无计划生育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常住户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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