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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二)市中心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5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32万元的;
  (三)闵行、宝山、嘉定区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8万元的,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6万元的;
  (四)金山、松江区,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和南汇、奉贤、青浦、崇明县一套房屋总价达到10万元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购房者是境外人士的,可为其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或者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购房者是单位的,可为本单位职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的蓝印户口,应当报在购买房屋的所在区、县,3年内不得迁移。
  第六条 (聘用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来沪人员被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聘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管理能力或者工艺技能且为聘用单位所急需的;
  (三)被一个单位连续聘用3年以上且有工作实绩的;
  (四)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前款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2年的,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蓝印户口。
  第七条 (申请材料)
  凡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未曾被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证书以及计划生育、卫生防疫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投资类申请手续)
  依第四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者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的证明;
  (五)公证部门出具的与投资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六)在本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七)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藉证明。
  第九条 (购房类申请手续)
  依第五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总价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者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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