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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
 1998年10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员。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类申报条件)
  在本市投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为本人或者其外省市亲属或者其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达到20万美元、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二)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市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投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资、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三)外省市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嘉定、闵行、宝山、金山、松江区和南汇、奉贤、青浦县投资达到5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崇明县投资达到30万元人民币,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者营业2年以上的。
  前款所指亲属,应当是投资者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以及三代以内
旁系亲属。
  本条第一款所指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是被投资者聘用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工艺技能的操作人员。
  每增加一倍投资额的,可以再申请1个蓝印户口。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蓝印户口者的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蓝印户口的,由投资者增加同额投资。
  第五条 (购房类申报条件)
  外省市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其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总价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为其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直系亲属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本市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的,或者浦东新区一套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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