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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
 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8〕31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居民物业管理条例》,提高居住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建设,现就加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以公房(包括直管公房与系统公房)管理及公房售后管理为重点,力争两年实现行业规范服务基本达标。
  1、修缮要保证。物业公司要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并做到急修不过夜,小修不过三天,单项及多项修缮养护有计划安排。
  2、服务要到位。物业公司要实行周一至周六全天业务接待,并公开各项业务手续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同时,推行“一门式”服务。
  3、收费要规范。物业公司要公开税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房地部门的规定收费。
  4、环境要优化。物业公司要配合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小区整治工作,改善居住环境,并取得明显进展,树立一批居住物业管理的示范小区。
  各区、县要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新旧程度,分别提出保障型、改善型、舒适型物业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措施
  1、深化改革专制。公房管理单位特别是房管所专制的物业公司,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参与市场竞争。一要划小核算单位,根据居住小区设立物业管理处(室),定岗定员,核定费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要实行管、修分离,建立房屋的维修服务、绿化养护、保安保洁等专业队伍,改革用工制度、分配制度,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过渡。要发挥好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推行业主委员会择优选聘物业公司的做法,形成竞争机制,促进物业公司的改革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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