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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三)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使用有关设备、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四)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 (建筑规划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地区规划。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用途;
  (四)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
  第十五条 (文明施工管理)
  地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违反前款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有关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地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发票、车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三)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搬运行李;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乞讨、拾荒;
  (六)求职待聘或者作出求职待聘的表示;
  (七)招用外来流动人员或者从事外来流动人员的劳务中介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移送公安、民政部门,按照《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收容遣送;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受闸北区劳动部门委托,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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