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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一)任意占用绿地,拆除或者毁损绿化设施;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采摘花卉,折损、刻划树木,借树搭棚;
  (四)践踏绿地、花坛;
  (五)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市容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党维护市容美观、环境和谐。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灯箱、招牌、宣传牌、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二)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四)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环境卫生设施;
  (六)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
  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党保护地区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违法行为,地区监察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受闸北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味的物质;
  (二)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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