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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铁路上海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铁路上海站地区(以下称地区),是指东起大统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恒丰路东侧人行道(含恒丰路立交桥桥洞),南起天目西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中兴路南侧人行道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铁路上海站站前广场)。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凡进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综合管理机关)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地区管委会)负责审议地区综合管理的总体方案,研究、部署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问题。
  闸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地区管委会和闸北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治安和交通管理机关)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地区治安和交通管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闸北区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地铁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分工,具体负责地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第六条 (地区监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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