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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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