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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
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
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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