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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租的项目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则只需附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上述第(四)项资料。
  六、市或区、县房地局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租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商品房预租条件的,发给准予预租的批文;不符合预租条件的,则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预租批准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租及广告宣传。预租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的预租批准文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未经批准预租的,一律不得开展预租。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预租批准后,凡买受人预购的,预售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也可预租。
  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预租商品房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
  预租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以及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四)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五)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六)预秀期限及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七)预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预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预租协议文本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上述规定自行拟订,也可以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十一、预租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预租当事人应持预租协议和预租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按本试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凡因从事办公、生产、经营活动预租非住宅商品房的承租人,按规定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备案后,预租协议可以作为承租人向市外资委申办外商在沪办事机构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经营场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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