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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整治原则)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治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水域活动管理

  第七条 (引清调水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制订苏州河的引清调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苏办应当按照《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要求,协调、督促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引清调水方案。
  第八条 (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苏州河河道、航道进行疏浚。
  第九条 (航运管理)
  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水域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绿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门会同市苏办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绿化延伸段和苏州河华漕至蕴藻浜的水域,禁止载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条 (航运噪声管理)
  绿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声号和高音喇叭。
  绿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高音喇叭,但有关部门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苏州河航行的船舶的动力装置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消声器。
  第十一条 (水域、岸线作业管理)
  需要利用苏州河水域、岸线作业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市苏办的意见。

第三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条 (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
  禁止向绿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绿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对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现有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封堵。
  第十三条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的排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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