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10米。
  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
  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休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工业农业用水。
  第四条 (总体目标)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一)200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娄标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党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苏州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经济、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