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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十)因遭受洪水灾害,在原建筑面积上进行恢复性建设的生产营业用房、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十一)对遭受水灾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报批,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灾区农民自养、自宰的牲畜,免征屠宰税。
  (十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水灾造成重大损失,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灾区维修和新建的中小学校舍、医疗卫生院所以及新建住房的农户,免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新墙体材料开发费、散装水泥基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规划管理费;对灾区遭受严重损失的农户子女就学应缴纳的中小学学杂费免收1年。
  (十五)对受灾严重的国有企业,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将财政损失冲减部分企业资本公积金或资本金。
  (十六)绝产和减产的草原,经省、地(市)草原管理部门核实,根据受灾情况减免草原管理费;对灾区畜禽饲养户,经省、地(市)兽医卫生管理部门核实,可适当减免畜禽防疫费和产地检疫费;灾区按统一规划复垦洪水毁坏的耕地,3年内免收各种税费。
  二、金融保险方面
  (十七)加快贷款投放进度,全力支持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家银行要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向灾区、灾民倾斜。重点是:支持灾民急需帐篷、棉衣、食品、医药等物资生产;支持水毁主要交通干道、电网、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通车、通电、通话;支持大庆油田受淹井的恢复生产和油田相关生产设施的重建;支持以生产红砖、水泥等为主的建材企业;支持商业、供销部门组织换季商品下乡,保证灾民安全过冬。对县以下农业地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支持抢救水淹农田、排涝所需的机、泵、管、袋和油料;以运输、劳务输出、小型加工业、家庭养殖业为主的多种经营;乡村企业生产恢复和明年生产的准备,主要是秋翻地所需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种子、化肥的适度储备等。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贷款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的作用,对今年的贷款要认真组织落实,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早安排明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
  (十八)坚持信贷原则,灵活掌握信贷政策。各家银行对受灾企业、农户当年到期贷款,可根据受灾程度和申请,办理部分或全部展期;对新近发放的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贷款利息,可在《贷款通则》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下浮;对因受灾而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比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支持范围的通知》(银黑货信字[1998]414号)确定的试点企业,发放“封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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