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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各种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拆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域、经营对象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以现金、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项的种类、数量、中奖概率、奖品提供方法、兑奖时间等作不实的表示或者不予公示;
  (三)不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或者不将设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标者不得从事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者与投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从事下列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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