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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8日)修改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6日

            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8年10月16日省九届人大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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