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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通知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
  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切毁林开垦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经过哪级政府和部门批准,都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一律不准实施。要立即停止林地熟化,已进行熟化的林地,要在今年秋季或明年春季造林。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顶风违纪,搞毁林开垦的,不论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经发现,都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严查处。今后,凡是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进行。
  要按《通知》要求,停止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一年。对确实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从现在起,各地要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不按法定职能和程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以及未批先用的,不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文件清理和林地清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文件清理工作。凡是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国务院《通知》精神的文件,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以被清理并明确废止的文件作依据而进行毁林开垦的,要严肃追究毁林开垦者的责任;凡因清理不及时、不认真而造成毁林开垦后果的,不仅要追究毁林开垦者的责任,还要同时追究发文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重点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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