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受灾的工业生产企业(包括国有林场、苗圃、农牧场等),报经当地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缓征今年下半年的增值税(已收不退);受重灾的矿产企业复产后,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免交今年矿产资源税。
(六)各银行对因灾停产的企业,要尽快注入启动资金;对生产灾区急需的救灾物资企业,在贷款上要给予积极支持。
(七)参加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经保险单位确认后,各保险公司可按估算的损失金额先预付30%,核准后补齐。
(八)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经贸部门视受灾程度,适当减免差价电指标。
(九)企业因灾资产损失占全部资产30%以上的,按管理权限,经当地财政、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审计部门核准,减免今明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和有关收费(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重灾企业恢复生产使用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经省交通部门核准,在省内免交今年的过桥费、养路费(高速公路除外,已收不退)。
(十一)铁路、交通部门根据县和县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优先安排发运救灾物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所需物资和灾区生产自救的产品。
三、恢复农业生产方面
(十二)灾区农业税的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农户减免的农业税,必须经屯、村民主评议,逐级上报,在交售农产品前落实到户,不实行先征后退。
(十三)对灾区定购粮的减免,按绝收全免,重灾适当核减,轻灾不减的原则,以户核灾,按户减免。粮食部门要抓紧核实,具体减免数量在新粮入库前以县为单位报省政府批准。
(十四)灾民饲养的畜禽免征代收、代缴的牲畜屠宰税。
(十五)经省交通部门核准,免收重灾户今年的农用汽车、拖拉机的管理、年检、养路、运管、过桥、过路费(已收不退)。
(十六)因灾确实无力偿还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的农户,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可给予一次性展期照顾。
(十七)对冲毁农田的复垦,从明年开始两年内免征税费。
(十八)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重灾区供销社所得税。
(十九)对冲毁的林地、苗圃的恢复,从明年开始两年内免征税费;用于恢复水毁工程设施所需木材免收农林特产税。
四、恢复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方面
(二十)对重建或易地重建的城市乡镇、村屯、公用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及房屋,免收土地费用和各种建设费用。对承担恢复重建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免收免种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