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1998〕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省物价、税务、监察部门和省救灾办要组织人力赴灾区检查执行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西部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水,使灾区的人民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支持下,全省党政军民众志成城,奋起抗灾,目前已取得了抗洪抢险的决定性胜利,但是今后的抗灾救灾任务还相当繁重。为了使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早日重建家园,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修复倒危房及安排灾民生活方面
(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灾民住宅,只要权属明确,一次性免除灾民建房所有税收和收费;城镇、乡村的灾民需要易地重建住房的,经县(市、区)政府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确定宅基用地,可免收所有税收和收费;村屯整体搬迁需占耕地的,由当地土地部门按规定报批,可免收所有收费。
(二)灾民建房所需木材,经县(市、区)政府核准,当地有采伐限额的可就近就地解决(农田防护林、护路林禁止采伐);采伐集体、私有林木材,免收育林费、农林特产税;由国有林就近安排采伐的,免收农林特产税;所缺材种由物资或林业部门按市价安排解决。
灾民建房用的砂石,免收砂石管理费。
(三)从现在起至明年接新粮前,对受灾农业人口(含国有林场职工),绝收户按每人225公斤原粮标准核定给予补助,重灾户按人均不足225公斤的补到225公斤;救灾粮品种为玉米,价格按定购价加合理费用执行,采取发证到户、分季安排,按月供给的办法供应。对城镇灾民,按现行供应办法执行。粮食部门要保障供应,民政、财政部门要保证应救济灾民购粮补助款及时到位。
(四)对重灾区灾民的饮水和用电,卫生、农电等部门要减免各项费用(不含电费)。
二、恢复工业生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