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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2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
 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8〕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政府经济技术顾问(以下简称顾问)的聘任、联络、接待、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充分调动和发挥顾问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凡志愿为吉林省经济建设献策出力、对经济技术工作熟悉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均可聘为顾问。
  (二)聘任的境内顾问应是曾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经济发达的省(区、市)从事经济、技术、外事等工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司局级以上老干部或知名的专家、教授、学者。
  (三)聘任的境外顾问应是从事经贸实业活动或经济技术研究工作,并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
  (四)顾问的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
  (五)聘请顾问应充分考虑分布情况,不要集中在某一国家、地区和部门。
  二、聘任顾问的程序
  (六)各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顾问,将推荐材料报送省政府经协办经济技术顾问联络处(以下简称顾问处),其中拟荐境外顾问须经省外办审核同意后报顾问处,由顾问处提出初审意见,填表报送省政府经协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省政府名义聘请顾问。
  (七)顾问的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和顾问的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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