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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失效]

  村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村财务决策,有权对本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村务公开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新上经济项目的论证方案、融资方式及投资额,投资效益预测,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用工和完工后安置就业等情况。
  (二)村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增减、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招待费支出、电价电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三)土地征用数量、征用费数额及支配方案、宅基地申请人员和数量情况。
  (四)村办企业、土地、林地、果园、菜园、水面、沙场、滩涂、海产养殖等项目的承包形式、承包人、承包时间、承包金额。
  (五)村提留、乡统筹和其他农民负担。
  (六)全村当年应出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总数,劳均工日,以资代劳收款数,欠工人员名单及金额。
  (七)新婚生育指标、二胎生育指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及处罚情况。
  (八)扶贫项目安排、救济救灾款物发放、特困户税费减免、各类社会保险投入情况。
  (九)村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以及村委会任期内应实现的目标和完成情况。
  (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领取报酬的数额,以及各种奖金和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村务可采用固定的专用公开栏、展示板以及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公布,也可列成清单发到村民手中,或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第二十一条 随时发生的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等情况一个月或两个月公布一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任期目标、新上的经济项目等每完成一个阶段任务后公布一次;各业承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等情况年初公布计划,年终公布结果;农民负担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报酬年终公布一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的政绩、过失可根据奖惩时间随时公布或年终公布;较大事项完成之后,及时公布结果。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设立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履行村务监审权。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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