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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失效]

  (一)讨论和通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屯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制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五)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村民权益的问题。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村财务预算与决算制度。年度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提出,村党支部讨论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年度财务决算由村委会做出,村党支部讨论后,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对重大收支情况和超过预算部分必须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账册,及时登记变动情况,定期向乡(镇)经营管理站报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村民监督。
  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应事先取得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确认后方可进行。
  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年终收益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和主要资产的处置及涉及集体资产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收取的现金手续应完备,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不准付款。
  第十六条 建立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坏账损失等非生产性开支,坚持限额控幅的原则,具体限额由县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村财务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审批限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限额以内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超过限额的,由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审批,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八条 任免、调换村财务人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村财务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后凭证上岗。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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