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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失效]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上级党委和政府依照党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宣布选举结果无效;村委会班子成员有1/10以上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依法由村民表决罢免;乡(镇)党委和政府发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有明显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村党支部班子成员要按照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村委会班子成员可组织村民表决,依法罢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报酬实行年薪制,年薪不得超过本村人均纯收入的3倍;加上各种奖金,总收入不得超过本村人均纯收入的6倍。
  第八条 村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必须接受村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支部组织,乡(镇)党委派人参加。
  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必须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组织,乡(镇)党委或政府派人参加。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应作述职报告,然后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要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调整,并实行离任审计。
  第九条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秉公办事,维护集体和村民利益情况。
  (三)发展集体经济,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情况。
  (五)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勤政尽责情况。
  第十条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可在向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时进行。
  第十一条 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按居住区域,每8至10户村民可推选1名代表,比较小的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均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事宜可随时召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的内容,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提出议案,先召集村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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