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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委、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纪检、监察、人事、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抓贯彻落实;村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乡(镇)将农村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纳入乡(镇)、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立农村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定期检查制度。县(含县级市、郊区)每年检查一次,乡(镇)每年检查两次。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六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应当根据党章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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