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失效]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
  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者投资额、建筑面积未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条例。
  利用境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可以实行国际招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