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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30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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