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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一)未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二)未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且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未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未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违章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未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发生火灾后,未及时报警和采取扑救措施;
  (六)不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不协助有关人员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包庇有关事故责任人;
  (七)有其他违章或失职行为。
  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特大火灾或者指使职工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有消防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辖区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对盟、市负有消防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放松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未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
  (三)对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没有进行研究和督促解决;
  (四)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本行政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消防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队(站)装备长期得不到改善;
  (六)有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六条 明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批准或者指使开工、生产、营业、使用以致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批准人或指使人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其所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五)在消防监督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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