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8修正)

  每年4月5日至11日为山西省爱鸟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第七条 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或经营性狩猎场内开展狩猎活动需猎捕野生动物的,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狩猎场报请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饿、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和送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为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在林区和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前款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避免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破坏。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编制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方案。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按《实施条例》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四条 凡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狩猎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